国家员工与家属一同纳贿,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因为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特殊,检察机关很难采集证明两人有一同犯罪有意的证据,从而给这种一同纳贿案件的认定带来困难。对这种一同纳贿行为能不承认定为一同犯罪,怎么样定罪处罚,现有法律没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也存在着分歧建议。对此,本文试作探讨。
1、国家员工与家庭能否构成一同纳贿犯罪
纳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具备特殊身份的国家员工与不具备特殊身份的家属能否构成一同纳贿犯罪,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看法觉得,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共犯予以保留。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与前两款职员(即国家员工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未对纳贿罪共犯予以保留,因而,对非国家员工与国家员工一同纳贿的,不可以以纳贿罪共犯论处。
另一种看法觉得,1997年刑法虽对内外勾结、伙同纳贿的情形没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了纳贿罪共犯。对非国家员工与国家员工一同纳贿的,可按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别人用,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
2、国家员工与家属一同纳贿有意的确定
国家员工与其家属是不是具备一同纳贿的故意,这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点。而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总是可从其对待家属纳贿、对行贿人态度的变化中反映出来。
一是查明国家员工对其家属纳贿是不是明知。纳贿犯罪总是是一种连续性的行为。对家属收受同一行贿人财物多次,可判断为其对纳贿行为的默认,也应一并予以认定。
二是剖析国家员工对行贿者的态度。司法实践表明,国家员工纳贿后,对行贿者的态度总是是不一样的,有些甚至判若两人。因此,大家应依据其纳贿前后的态度、行为表现,结合其他有关证据,进行实事求是的剖析,确属一同纳贿的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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